2013-05-08 01:19:28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蔣佩芳 發(fā)自上海
每經記者 蔣佩芳 發(fā)自上海
日前,美國參議院以69票贊成、27票反對通過了 《市場公平法案》(MarketplaceFairnessAct),若該法案最終在眾議院等獲得通過,就將成為美國法律的一部分,這意味著美各州政府對電商企業(yè)征收銷售稅。這一消息再次引發(fā)了業(yè)界對于中國電商征稅立法的討論。
中投顧問IT行業(yè)研究員王寧遠對此表示,網絡銷售也是一種商業(yè)行為,與線下實體購物并沒本質的差別,對互聯網購物行為進行征稅理所當然,也是必然的趨勢。政府征稅將提升電子商務整體的經營成本,對其市場競爭以及企業(yè)的業(yè)績都將產生負面的影響。
仍需眾議院及總統(tǒng)簽署
早前,美國參議院已經投票贊成對來自外州互聯網零售商的網上銷售進行征稅的提議,美國國家零售聯盟和零售界領導者聯合會是該法案的積極支持者,沃爾瑪、百思買、HomeDepot、塔吉特等零售巨頭都在積極游說,希望該法案通過立法。根據法案,電商企業(yè)向消費者收取消費稅,電商所在州的州政府向電商收取銷售稅。
根據現行的美國法律,只有當某家零售商在該州有實體店的情況下,州政府才能要求其向用戶征收銷售稅。沃爾瑪、百思買和塔吉特等在全美范圍內擁有連鎖店的大型零售商,它們在通過互聯網出售商品時必須繳納銷售稅,而eBay和亞馬遜等在線零售商則并不需要,除非其在當地擁有辦事處或配送中心,州政府才可以要求其交稅。
而根據《市場公平法案》,當企業(yè)通過互聯網、郵購、電話和電視等渠道出售產品時,必須繳納銷售稅。其中,在線年銷售額不滿100萬美元的小企業(yè)享有豁免權。
王寧遠指出,就算參議院、眾議院均通過法案,仍需總統(tǒng)簽署才能正式生效成為法律,若總統(tǒng)否決,則需要超過三分之二的國會議員同意,法案才能最終生效為法律。
對此,北京惠誠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占領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對互聯網購物行為征稅在美國是大勢所趨,參議院已經投票通過網購征稅法案,美國總統(tǒng)此前也表示支持征稅,能否最終通過還取決于眾議院的立法博弈結果。
電商征稅在中國不宜一刀切
蘇寧云商董事長張近東曾于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提議,電商的交易應該遵循國家稅法,依法繳納稅金,建議稅收部門研究電子商務的征稅方式,加強稅收監(jiān)管,在大數據化時代創(chuàng)新征收手段,從制度層面規(guī)避偷漏稅行為。此外,還要加強電子商務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對違規(guī)違法行為嚴厲查處,推動依法經營、公平競爭意識的普及。
在趙占領看來,以C2C(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電子商務)形式從事B2C(企業(yè)與個人之間的電子商務)交易的情況肯定存在。按照目前的電商稅收政策,對于B2C模式而言,作為賣家,需要辦理工商注冊并依法納稅;而C2C模式中的賣家有兩類:已經進行工商登記的實體公司和沒有進行工商登記的個人。考慮到促進就業(yè)、鼓勵電子商務發(fā)展,我國目前尚未要求C2C模式中的個人賣家辦理工商登記并進行納稅。所以,難免會有賣家以C2C形式從事B2C交易、規(guī)避納稅義務。
趙占領表示,以C2C形式進行B2C交易的做法,已經引起各界乃至監(jiān)管部門關注。2011年,武漢市國稅局開出國內首張網店稅單,對淘寶女裝網店 “我的百分之一”征稅430余萬元。該網店實際已經進行工商登記,注冊為公司,理應依法納稅。
不過,趙占領指出,若對C2C個人賣家征稅和強制工商登記的話,一是會導致不少賣家流失,尤其那些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賣家,可能只是變賣一些自己的二手物品;二是會降低新賣家數量的增加速度,因為征稅就需要辦理工商執(zhí)照、稅務登記,拉高了很多小賣家創(chuàng)業(yè)行為的門檻;三是網店賣家的價格會提高,稅收轉嫁給買家,電商相對于傳統(tǒng)零售商的價格優(yōu)勢會降低很多;四是征稅的方式可能會采取平臺代扣代繳的方式,電商的交易額很龐大,都開具發(fā)票的話,必然會增加電商的運營成本。
他表示,一旦《市場公平法案》法案成為美國現行法律的一部分,對中國也會有借鑒作用,只是目前尚未有時間表。
資深業(yè)內人士Michael稱,過去幾年,電商高速發(fā)展,就是在稅收及管理方面相對于薄弱,一旦對個人賣家征稅,對于原來寄望在電商空間尋找生存的小型創(chuàng)業(yè)者或者企業(yè)而言影響較大。國家若要對此立法,不能一刀切,而是針對某個量或者具體情況而設定。
此外,美國的新法案還將征稅范圍擴大至移動應用開發(fā)者、云計算服務、音樂與電影等數字產品的下載領域。王寧遠對此稱,移動互聯網、云計算、社交網絡將成為互聯網未來發(fā)展的趨勢,也是其增長潛力所在,將征稅范圍覆蓋至此或將對其發(fā)展造成負面影響,不但給相關企業(yè)造成壓力,也阻礙技術的創(chuàng)新;音樂、電影等數字產品的發(fā)展已經相對成熟,對其征稅則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和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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